品牌菏鍋/中杰特裝
型號WNS6-1.25
循環方式自然循環
安裝方式快裝
燃燒方式直燃
適用燃料天然氣
燃油燃氣鍋爐的發展規劃
隨著我國的不斷深化,全國各地經濟建設的迅速發展,城市高層民用建筑的快速崛起,國家對環保工作提出更高要求,油氣資源的大力開發,燃油燃氣鍋爐應用逐年上升。綜觀近幾年燃油燃氣鍋爐的發展,我們可以總結出未來的發展趨勢如下:
l 鍋爐的率。
l 結構簡單。
l 使用簡易配套的輔機。
l 全智能化自動控制并配有多級保護系統。
l 配備燃燒器(送風機)和煙道消音系統,降低鍋爐運行的噪音。
l 應裝備自動加藥裝置,水處理裝置。
l 配備其它監測和限制裝置,至少應保證鍋爐無監督安全運行。

安全監察規定
第三章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
通用技術要求
第十九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設計應當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。鍋爐受熱面必須得到可靠冷卻。選用的燃燒設備應當安全可靠,且應當與爐型相匹配。
第二十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應當按照GB/T16508《鍋殼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》或者GB9222《水管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》的規定進行。
第二十一條 鍋爐主焊縫不得采用搭接和角接接頭。鍋爐的成排管孔不得開在焊縫上,且不得采用十字焊縫。
第二十二條 采用焊接方法制造、安裝、修理和改造小型鍋爐受壓元件時,施焊單位應當制定焊接工藝書并按照《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》附錄Ⅰ的規定對受壓元件之間的對接接頭和受壓元件之間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頭進行焊接工藝評定,符合要求才能用于生產。
第二十三條 額定出口壓力小于等于0.1兆帕的小型鍋爐,在制造廠保證焊縫質量的前提下,可以免做無損檢測。
第二十四條 小型鍋爐應當至少裝設一只壓力表。壓力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校驗。小型汽水兩用鍋爐、小型蒸汽鍋爐和小型鋁制承壓鍋爐應當至少裝設一只水位表。
第二十五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出廠前應當進行1.5倍額定工作壓力且不小于0.2兆帕的水壓試驗,保壓時間20分鐘,合格標準應當符合《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》第二○九條規定。

按總體布置方式分
鍋爐總體布置方式大體有“D”型、“T”型、“π”型、“塔”式和“箱”型等多種,不作細述。
按鍋爐房布置方式分
露天布置鍋爐鍋爐全在露天環境
半露天布置鍋爐鍋爐一部分處在露天,另一部分設有簡易房屋。室內布置鍋爐鍋爐整體鍋爐房屋內。

鍋爐房布置的一般原則
鍋爐房宜為單的建筑物,鍋爐房若和住宅、其他民用建筑、生產廠房相連或設在民用建筑的地下室、半地下室、層中,應符合《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》、《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》、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、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及《鍋爐房設計規范》的有關規定。油箱或油庫的建立應符合G156-2002《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》有關規定。設計時應特別注意消防方面的便利和安全。
l 鍋爐房嚴禁設在人員密集的場所(如公共浴室、教室、影廳、商店、報告廳、餐廳、候診室等)和重要部門的上面、下面、貼鄰或主要通道的兩旁。
l 鍋爐房不宜設在高層或多層建筑物的地下室、樓層中間或頂層,但由于條件限制需要設置時,應事先征得地市級和地區級以上安全監察部門和消防部門的同意。有正式申請、審批文件。
l 鍋爐房及其所屬的建筑物、構筑物和場地的布置應充分利用地形,使挖土方量小、排水。
l 鍋爐房不得與甲、乙類及使用可燃液體的丙類火災危險性建筑相連,若與其他生產廠房相連時,應用防火墻隔開。
l 鍋爐房主要立面或間一般應面臨主要道路,以使整體布置合理,出入方便。
l 與鍋爐房配套的油庫區、燃氣調壓站應布置在離交通要道、民用建筑、可燃或高溫車間較遠的位置,同時又要考慮與鍋爐房聯系方便。
l 立設置的鍋爐房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室內底層標高應高出室外地坪0.1m以上。
l 在滿足工藝布置要求的前提下,鍋爐房的建筑物和構筑物,宜按建筑統一模數制設計。
l 鍋爐房的柱距應采用6m或6m的倍數;跨度在18m以下,應采用3m的倍數;
l 適應采用6m的倍數,高度應為300mm的倍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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